见证取样送检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30 13:5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从即日起本中心将针对见证取样送样活动作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三、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四、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五、用于建筑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建筑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具体要求:

(一)施工单位在制作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件时,应在混凝土初凝后、终凝前立即刻痕标识内容包括:制作日期、强度等级、使用部位等。

(二)对于试件表面标识不清晰、不完整,采用水笔写字、刻字机刻字或终凝后在试件表面凿刻形成标识的,均视为无效试件,我中心将不接收上述无效试件

六、送样流程

1、见证人员刷脸验证身份;

2、送样人员在见证人员的监督下配合本中心样品验样员验样;

3、样品符合要求并经三方(见证方、送样方和本中心)确认后委托收样;

4、收样完成编号送至样品留置区域。

注意事项:

1、未有见证人员监督和刷脸的本中心不予收样;

2、样品不符合规范及其他相关检测要求的不予收样;

3、样品状态疑似定制小样,工地随机抽取的试样,本中心将不予收样和留下证据,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

 

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2023年5月10日(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