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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锡新建招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10 10:0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投诉人: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被投诉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教育局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一、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称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的废标及原因,显示其公司因投标文件第1页出现字体与招标文件不符被废标,主张其投标文件第1页满足招标文件3.6.6其他编制要求,第1页提供的只有正文文字和图片,无图表。正文文字符合“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图片符合不得出现彩色图形要求,招标文件未对图片中的字体做具体要求,只规定不得出现彩色图形,且图片中的字体是不可编辑的。投诉人认为图表和图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特点和使用场景。图表是用数据可视化的方式来展示数据的,常见的图表有折线图、柱状图、饼图、雷达图等。图表通常用来表现数据之间的关系、趋势和变化,能够帮助人们直观地理解和分析数据。图片则是指静态的、视觉上有吸引力的图片形式,可以是摄影、插画、设计作品等。因此投诉人主张其投标文件正文字体、图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人主张对其废标的理由不存在,其为有效投标人,应正常进入第二阶段评标。评标委员会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没有依据,主张应纠正对其公司的评标结果,恢复其有效投标人资格。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略(详见书面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略(详见书面投诉处理决定书)
四、 投诉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为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相关请求和主张予以支持。
被投诉人应当自本投诉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重新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结果依法发布中标公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或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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