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警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10:3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23-00101
- 发文日期
- 2023-05-23
- 公开日期
- 2023-05-23
- 文件编号
- 锡建发〔2023〕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城市, 建设, 建筑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贯彻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警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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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贯彻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警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3日
贯彻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警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5月19日,市纪委监委召开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警示教育大会,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认真贯彻警示教育大会精神,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初步发包方案监管
重点监管招标人填报的初步发包方案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内容:
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
2.擅自变更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
4.资格审查方式违反相关文件规定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方式未经建设单位及招标人党委(党组)集体决策的;
5.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的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具体规定条件见附件)的,或未经建设单位及招标人党委(党组)集体决策的。
二、加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监管
重点监管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未使用国家发布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未载明具体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3.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和定标方法违反相关文件规定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等)、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和定标方法等)未经建设单位及招标人党委(党组)集体决策的;
4.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5.工程总承包项目,未按规定设置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业绩要求;
6.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质资格;
7.不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的;以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8.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通过约谈潜在投标人调整入围人选重新替补入围,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9.招标文件中无效标条款没有集中单列;
10.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金额收取投标保证金;
11.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三、加强评标、定标的监管
重点监管招标人是否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定标。
四、加强评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公示监管
重点监管招标人是否审查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发布的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是否包含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的名单和原因;招标人发布的评标结果公示是否包含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业绩、各投标人技术标评分情况、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规定内容;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中标人公示是否包含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业绩、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各类定标因素的票数以及总票数、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规定内容。
五、加强招标信息发布监管
重点监管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不合格申请人公示、评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是否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发布;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一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停止发售时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招标人信息发布时间和有关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应当包含连续3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按照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六、加强评标专家监管
全面落实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制度,通过约谈、通报、公示等方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对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并参加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并按照《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规定的考核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录入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工作,对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信用承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及时记录扣分并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代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接代理业务;
4.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5.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改正文件拒不改正;
6.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7.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有效发挥震慑作用,促进招标代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八、加强开标、评标现场交易活动的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完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方式的选用做好预控;完善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的业务流程,答辩题目由评标(资格审查、定标)委员会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现场提出,出题数量为答辩题目数量的3倍以上,并通过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随机抽取。加强对招投标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投标人名单及数量在开标前保密。全面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开标、评标现场交易活动的见证管理工作,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全程录音录像;在开标及评标、定标过程中做好巡视并实时查看视频监控,维护场所秩序;及时记录、制止、纠正不规范行为,对于招投标环节中的涉及违法违规的线索及时预警并报备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全面推行评标委员会分散评标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设立独立的招标人评委评标室,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九、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按照《无锡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进行监管,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个季度随机抽取不少于25%的项目(标段)进行抽查,对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投诉举报多的项目加大抽查比例,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招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于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根据违法违规情况依法责令改正、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或重新定标;
(三)对已完成招标的项目,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
十、其他
本意见中的“大型”工程项目分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技术复杂工程”界定按照本意见附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