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2 16:0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25-00238
- 生成日期
- 2026-05-12
- 公开日期
- 2026-05-12
- 文件编号
- 锡建建市〔2026〕6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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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建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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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招标信息公开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现就建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文件提前公示:
(一)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采购;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
(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
其余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自愿开展招标文件提前公示。
二、公示内容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予以公示;
(二)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完整的评标、定标办法一并予以公示。
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结合项目招标方案及实际需求,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填写公示信息(详见附件1)。
三、公示时间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前完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提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信息发布当日不计,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结束时间不是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至工作日。
招标人需充分考虑文件编制、意见征集及修改完善所需时间,合理安排公示节点,确保项目招标工作有序推进。
四、公示渠道
招标人通过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公示”栏目公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可通过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五、意见处理
(一)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意见,意见需明确具体条款、理由及相关政策依据,同时留存联系人姓名及有效联系电话。
(二)公示期届满后,招标人需结合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依法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意见采纳情况需形成书面记录(详见附件2),注明采纳、未采纳的具体原因及合理依据。
(三)招标人应依据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对修改完善后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自查,如实填写自查表(详见附件3)。提前公示材料、意见采纳情况记录、公平竞争审查资料等,均需纳入招标档案归档留存,以备核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招标人作为招标工作第一责任人,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提前公示工作,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总责。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积极协助招标人完成文件审核、意见征集、修改完善等工作。
(二)提升工作质效。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招标透明度、减少争议纠纷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执行力度,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住建部门应将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内容,重点核查公示时长、公示内容完整性、意见采纳规范性等事项。对在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