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2 15:5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25-00123
- 生成日期
- 2025-08-22
- 公开日期
- 2025-08-22
- 文件编号
- 锡建安〔2025〕2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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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房屋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2日
无锡市房屋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持续提升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纳入无锡市房屋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与无锡市房屋安全相关政策研究、论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房屋安全事故调查、房屋安全鉴定等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并委托无锡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服务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协助做好全市的专家库管理工作,并对专家的论证行为实行动态监督。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学术严谨、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专家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专家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并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专家主要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屋建设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作人员中征集。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能力;
(三)具有工程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管理有关的建筑土木、地质、岩土、结构、材料、测绘等专业工作,近3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结构设计、建筑施工、科学研究等相关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5周岁;
(五)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申请入库应如实填写《无锡市房屋安全专家推荐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专家本人及专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以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入库专家出现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当在20工作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享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专业咨询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对在执行委托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有权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专家履行委托可获得相应劳务报酬。委托专家库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委托人参照《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经聘任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审核与考评;
(五)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时,应按时限要求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六)受委托参与本市房屋安全管理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咨询工作,参与本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房屋安全事故调查、房屋安全鉴定,参与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检查有关工作,参与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评审、复核和现场核实有关工作,参与协调解决房屋安全鉴定相关争议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为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房屋安全有关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聘期为五年,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四条 市建管服务中心为本市房屋安全专家库建立专项档案,对入库专家的基本信息、使用记录、评价登记等进行建档管理,并负责相关档案的动态更新维护。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涉及行业检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支持、交流培训等活动需要选用专家的,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十六条 就职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家,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时,应取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专家的出库主要分如下情形: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职称等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委托活动3次(含)以上的;
(四)违规违纪除名。专家存在学术不端、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违纪行为的;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自动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九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