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0 16:0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24-00297
- 生成日期
- 2025-08-20
- 公开日期
- 2025-08-20
- 文件编号
- 锡建规发〔2025〕1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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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行政处罚法与住建行业法律法规,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
二、严格执法程序。坚持监管与处罚分离原则,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交立案。立案后,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阐明具体理由,严格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依法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或减轻处罚的当事人,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相关用语含义。
“初次违法”,指当事人两年内未被发现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指违法行为单一(仅违反一项规定),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涉案金额较小。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实际侵害法律法规规章所保护的法益。
“危害后果轻微”,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虽造成危害后果,但情节显著轻微。
“及时改正”,指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已主动、及时予以纠正。
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并结合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docx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