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无锡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及计价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0 16:4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24-00264
- 发文日期
- 2025-01-10
- 公开日期
- 2025-01-10
- 文件编号
- 锡建建市〔2025〕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城市,建设,建筑
- 内容概述
- 关于明确无锡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及计价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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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中的推进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计价矛盾,更好地为建设各方主体提供工程计价方面的服务,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江苏省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无锡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及计价争议解决办法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解释及计价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工程。
计价解释和争议解决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计价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或补充说明,计价争议解决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我省颁发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定额)和我省、我市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政策和管理文件。
三、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工作。计价解释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四、计价解释咨询途径
计价解释采用实名制咨询,咨询人员应提供工作单位、本人姓名和建设工程项目名称,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510-81822752。
(二)现场咨询。咨询地点: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江苏省计价依据动态管理系统”咨询。通过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jszj.com.cn/)首页的“江苏省计价依据动态管理系统”注册后咨询。
通过电话和现场咨询的,对咨询内容不属于计价解释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咨询人员。对属于计价解释范围,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即时答复;对描述不清、资料不全、特殊或疑难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做好记录,在事后进行答复。
通过“江苏省计价依据动态管理系统”咨询的,按《关于做好“江苏省计价依据动态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苏建价函〔2024〕2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咨询,不予解释答复:
(一)我省计价依据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范围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计价解释,并且咨询人未再提出新问题的;
(三)与施工合同相关的计价争议(另按计价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可自愿协商、共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价争议调解。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工程计价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计价争议调解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七、计价争议调解流程
(一)计价争议调解实行预约制,争议各方的调解代理人(其中造价咨询企业的代理人应为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携带下述资料,按预约时间共同至调解部门现场参加争议调解活动。
(二)申请计价争议调解应提供的资料:
1.包含争议事实及各方当事人意见、理由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单(详见附件),各方争议调解代理人员的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身份证明及注册造价师证明;
2.争议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协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组织、工期、造价等相关资料,与之相关的施工图纸、签证以及其他技术经济文件等相关资料;
调解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对于简单的计价争议问题由工作人员当场口头调解;对于复杂的争议问题,各方当事人对调解意见无异议的,调解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书面调解意见,各方应在调解单上签字认可;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提请仲裁或诉讼。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条调解范围的计价争议;
(二)未按本通知第七条提供资料或至现场参加调解的人员非申请表中的调解代理人;
(三)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四)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五)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九、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无锡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及计价争议调解的具体实施。
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还可通过合同约定或共同协商,按《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评审规程〉的通知》(苏建价协〔2023〕11号)精神,自愿确定由江苏省或无锡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解决计价争议。争议双方可登录“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s://www.jszjxh.com/w/portal/index)的“江苏省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具体由省、市造价管理协会按(苏建价协〔2023〕11号)文件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对在咨询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恶意欺瞒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