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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0 14:1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24-00109
发文日期
2024-06-20
公开日期
2024-06-20
文件编号
锡建建市〔2024〕1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城市,建设,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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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局,经开区建设局、社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巩固建设工程领域根治欠薪工作成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强化资金源头保障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也是农民工工资的坚强保障。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依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政策,担保比例一般为承包合同价款的2%—10%,同时不得少于履约保证金金额。施工周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承包合同金额按年度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并根据当前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调整担保比例。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或现金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形式的,保函、保单应当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启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索赔。承包合同和担保条款中应明确因支付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足额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足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通过无锡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在项目登记时同步上传,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的更新维护。

  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差异化政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采用分级管理,具体担保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下表范围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三)其他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施工单位信用情况采用分级管理制度,具体担保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下表范围在承包合同中

施工单位信用分

担保比例

90分及以上

2%—4%

80(含)-90(不含)

4%—6%

70(含)-80(不含)

6%—8%

70以下或未参加信用评价

8%—10%

 

  二、强化总承包管理责任,推进实名制管理高质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体某一家专业承包单位(适用于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在单位工程施工期间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和义务,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其他施工单位共同签订总包管理协议,协议中应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实名制管理责任、农民工工资代发责任;约定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全部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总承包单位代发该单位工程全部农民工工资。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

  三、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工资“月结月清”

  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严格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单位实施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按月审核项目全部工人工作量和工资,在实名制系统“产值填报”模块填报项目产值时同步填报本月应发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包含全体自有工人、分包单位工人应发工资。

  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应按照总包管理协议或合同约定,自觉接受总承包单位管理,配合总承包单位将所有人员录入实名制系统,确保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与市场实际工资水平相符,按月核算上月工作量、计算应发工资数,明确实发工资并由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确保施工作业农民工人数清、工作量清、工资数额清,实发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应发工资的80%。

  建筑工人应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深入了解自身实名制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好实名登记和实时考勤,退场前签订离场结算确认书。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欠薪纠纷的,各级住建、人社和信访部门优先协调处置实名制系统有考勤记录的人员工资;无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的,工人本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工人应在劳动合同中全文抄写“本人已阅读劳动合同全部约定条款,承诺已清晰知晓本人工资标准、工资计算方式等信息和各项权利、义务。”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确保作业人员全部实名登记、考勤;审核分包单位资质和进场报验材料,确保分包单位全部纳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管理;及时审核确认月度工程进度款(人工费用)请款凭证,预防欠薪问题。

  四、明确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约定清偿责任,当出现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纠纷时,总承包单位应督促该分包单位及时核实确认工资金额并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如该分包单位拒不配合的,由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在支付工程款时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如总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支付的,由建设单位从欠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并在支付总承包单位工程款时扣除相应款项。总承包单位未如实填报每月应发工资数额导致人工费用拨付不足发生欠薪纠纷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五、强化项目动态监管,压实管理人员考勤要求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每月有效考勤(当日累计时长大于4小时)天数均不得低于项目当月在建天数的70%。各在建项目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动态梳理,对已离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建筑工人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离场”处理,避免因人员清退不及时导致项目考勤率不达标。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数据管理工作,对平台中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状况应认真核对和及时调整,确保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现状。

  六、建立护薪监督员制度,构建多元治理新模式

  各施工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作为本项目企业护薪监督员,监督检查本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定期排查工人考勤情况、回访工人工资到账等情况,并做好与住建、人社部门护薪监督员的沟通。各建设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工地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确参建单位、人社、住建等部门线上、线下多途径欠薪维权渠道。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护薪监督员要常态化开展监督指导、全过程督促建设项目规范用工,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实现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形成主体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各市(县)、区人社、住建、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发挥各自部门职能优势,推动欠薪线索信息共享和矛盾联合化解。要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加强对接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欠薪信访矛盾办理效率和答复水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缓解群体性焦虑情绪,积极引导非欠薪矛盾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七、加强预警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实名制预警监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防范和处置。及时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人工费用拨付预警情况、工资代发预警情况、管理人员考勤预警情况进行调查处置,督促在建项目及时整改消除预警。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多次或连续被预警的项目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逾期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逾期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逾期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存在异地打卡、照片考勤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照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要将有关施工企业和考勤设备供应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报送相关单位信息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于在实名制考勤中存在异地打卡、照片考勤等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责令有关考勤设备供应商立即开展自查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工程项目数据接入实名制系统。

  建立欠薪联动惩戒机制,各市(县)、区人社部门核实项目存在欠薪且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或处置不力的,书面通报各市(县)、区住建部门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既查欠薪问题,又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和发承包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人劳动报酬权益。

  八、加强督促指导,健全监督考核通报机制

  各市(县)、区住建、人社和信访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进根治欠薪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市建管服务中心应依托实名制系统做好全市范围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监测工作,定期对各市(县)、区住建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处置实名制系统预警信息、未及时调整项目建设状态、属地项目多次或连续被预警等情况,向属地住建部门发出工作提醒函,督促限期整改。

  市住建、人社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区建设工程领域根治欠薪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汇总并公布各市(县)、区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建筑工人用工管理、工资月结月清推进情况,相关数据指标纳入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专项考核。市住建、人社部门将对相关数据指标连续排名靠后的市(县)、区住建、人社部门进行提醒或约谈。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信访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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