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6 09:5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市住建综合执法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6日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企业资质、建筑业行业统计等,施工现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人员履职等)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的唯一电子信息库。
在锡建筑业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电子身份信息,登录“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奖项;
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相关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表彰及荣誉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及以上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1.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2.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
3.被媒体曝光、社会投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监察委文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对应量化考核分值和有效期见附件。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采集由无锡市建设工程基础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四库一平台)自行导入(包括本市新设立企业),外地新进锡企业由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入库。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及时将各类获奖情况告知企业,提醒企业及时录入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市(县)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相应的监管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并录入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市级(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涉及批评、处罚等事项,相应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日常检查信用扣分及行政处罚扣分等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等。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构成情况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展示。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为房建类和市政类,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为依据,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载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按月对建筑业企业产生信用评价分,并按年度产生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月底确认、生成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值,次月初予以公示、公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项目综合检查,于检查后次月月底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并保持有效至公布下一次综合考核得分。
其他月份每月月底公布的信用考核得分,即在前次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当月信用考核情况由系统动态调整。
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得分为该企业该考核年度内所有月度信用分的平均分(月度信用分少于6个月的不产生年度信用分)。
市、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0号后停止采集信用考核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十五条 一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确定一个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跨房建类和市政类企业可分别申请),涉及到建筑业企业多项资质时,按以总承包资质优先,高等级的资质类别优先的原则,由建筑业企业自主确定一个资质。建筑业企业以除主项资质外其它资质参与投标的,其其它资质信用分采信方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评定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类,得分75分至90分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B类,得分60分至75分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C类,在该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D类:
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3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
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
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各级行政机关、监察委、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的;
7.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可以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对外公布为准。电子信用档案的一般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查询认证后向查询人公布,参加信用考核的在锡建筑业企业可运用电子验证信息登录系统查询构成自身信用分的考核事项的详细信息。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于招投标中;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当期月份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对应时间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相应特征值加以应用,月度信用分在“三合一”评标中具体应用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市、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定等级在市场准入、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保险、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定等级结果按照规定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级结果信息同步关联市相关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应用;同时也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动惩戒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查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考核办法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