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9 13: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23-00299
- 发文日期
- 2023-12-19
- 公开日期
- 2023-12-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建设, 房屋,住宅
- 文件链接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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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件:http://js.wuxi.gov.cn/doc/2023/12/19/4137723.shtml
一、政策背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住房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意见,统筹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中房票安置相关工作,以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群众利益、缩短实物安置周期、回应群众住房改善需求、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化解超期安置等难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对比原房票政策,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完善使用规则
1.关于房票应用范围。扩大了房票使用范围,突破各区间行政区划的限制,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通用。拓展了房票应用类型,国集土上房屋(住宅)征收项目、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房屋(住宅)征收均纳入房票补偿安置政策范围,允许使用房票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
2.关于购房补贴结算。购房补贴资金由购房所在区承担,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所在区公布的补贴比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可以在补偿总金额范围内自行确定房票面额金额,使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现金和房票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关于实施房票回购。已完成的集土房屋征收项目可以使用房票来回购未安置或已安置未使用的安置用房。回购价格以回购时点同类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参照对象,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具体房票回购操作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4.关于房票使用主体。增加了房票的使用主体,房票持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二)强化房源组织
1.关于房源平台建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构建辖区内的房源信息库,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及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房源信息征集。报名参与房源信息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准入管理,企业运行情况纳入审查。通过审查入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现售商品房及一年内可交付的预售商品房一次性纳入房源库供被征收人选择。房源信息,包括可售房源、基础优惠幅度、一房一价、购房补贴标准等内容,均在无锡市数字房票系统中公示。
3.关于开发企业合作。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所在地区级房源组织部门应当签订房源供应协议,对房源供应要求、价格优惠幅度、房票结算兑付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约定内容同等适用于其他各区房票在协议指定楼盘的使用与结算。其他区房源组织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协议约定条件的基础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一步商谈更为优惠的合作协议。
(三)统筹资金结算
1.关于房款资金结算。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后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使用房票。征收实施单位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房屋首付款,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剩余款项按照房源供应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支付。房票面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支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2.关于补贴资金结算。征收实施单位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房屋首付款时,按照购房所在地公布的购房补贴标准将购房补贴支付给被征收人,涉及跨区购房的,征收实施单位先行垫付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各区按年度(季)统筹结算。
(四)落实政策优惠
关于房票配套政策。房票发放后被征收人子女可保留所在学区(服务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契税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