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8-14 15: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投 诉 人: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0-86838119
联系地址:江阴市砂山路4号1001-1002室
被投诉人:无锡市锡山城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0-88221713、0510-85133566
联系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泉东路19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100号国家工业设计院B幢1005室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2023年锡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理六标段(东港)投标人苏州公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杨红兵于开标当日仍有在监项目,违反招标文件要求,苏州公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中标资格。
(二)投诉主张
取消苏州公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本着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配合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并已提交调查资料。因该项目是老旧小区,属民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项目急需完工,故请求投诉处理过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能够尽快处理完成。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经调查查明,2023年锡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理六标段(东港)(WXXS202303004-X15)建设单位为无锡市锡山城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为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该项目于6月29日完成评标工作,于6月30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于7月3日收到投标人异议,经招标人确认,决定于7月5日就异议事项进行评标复议,于7月5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二次公示)。招标人于7月12日完成定标工作并发布中标人公示,在该项目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于7月13日收到投标人异议,经招标人确认,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后,于7月2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事项进行复议,并于当日回复异议人。投诉人于7月27日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中上传《投诉书》,我局于当日受理,于7月31日函询招标人,于8月9日组织招标人、苏州公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核实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信息化一体化平台信息。
经查询,苏州公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人员杨红兵,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信息化一体化平台“个人工程业绩”内容中,仅有宿迁祥生府花苑项目人防工程,该工程“合同类型”显示已转业绩,“进场时间”显示2020年10月1日,“出场时间”显示为2023年6月30日,“岗位”为总监理工程师。经调查核实,该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为宿迁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为苏州公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奚修成,监理期限为自2020年10月1日始,至2023年6月30日止。该工程于2021年11月10日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由奚修成变更为孙凤杰,又于2022年3月26日由孙凤杰变更为杨红兵。宿迁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苏州公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解除监理合同协议书,苏州公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申请解除锁定,于2022年12月8日审批通过。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我局认为苏州公明咨询有限公司杨红兵于2023年锡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理六标段(东港)开标当日无在监工程,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令第11号)第二十条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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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