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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实名制管理推进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9 17:1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23-00147
发文日期
2023-06-29
公开日期
2023-06-29
文件编号
锡建建市〔2023〕1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城市, 建设,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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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全面深化实名制管理推进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建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推进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一)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

  (二)全面落实人工费用拨付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实名制系统中按月上传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上传的产值月报表进行形式检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联通机制,因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未按月足额拨付被预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仅可申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用于拨付人工费用,直至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该项目人工费用已足额拨付。取消预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正常申请提取使用监管资金。实名制系统按月分析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情况,对判定专户资金余额超过项目开工以来最大工资代发月份工资总额3倍的项目进行特殊标识,该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向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确实已落实各项制度且专户资金余额充足的,可以在本月度内减少人工费用拨付比例

  (三)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总包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防止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被套取。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和工资代发数据信息反馈至实名制系统;在办理企业提交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申请业务时,应核对工资台账形式是否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和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无锡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标准化台账》(详见附件)中第五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材料》表5.1、5.2、5.3的要求,是否有农民工本人签字或手印等要素,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线索,及时向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四)全面落实总包代发和工资月清月结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提倡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明确工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月工作量核算办法、支付时间等内容。对现有劳动合同约定与市场实际工资水平不相符的,要通过修订劳动合同、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完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督促分包单位等按月核算农民工工作量,按照农民工实名考勤天数或完成的工作量、约定工资标准等要素计算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表,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确保施工作业农民工人数清、工作量清、工资数额清;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交农民工工资代发申请时,应出示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标准化台账》第五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材料》要求的农民工工资审核、统计台账和代发申请通知书。

  二、进一步压实各方管理责任

  (一)压紧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明确具体负责人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定期对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用工管理情况和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情况开展抽查,坚决纠正问题隐患。

  (二)压实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应对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制度;要根据项目实际规模按需配备至少一名劳资专管员,明确管理职责(负责现场人员信息采集录入、考勤信息管理、实名制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好工资发放工作等),建立相关考核机制。

  (三)压实专业(劳务)分包单位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人员进场前,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有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督促在场人员做好实名制考勤工作。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四)压实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和工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监理内容,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每月开展至少一次的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人员是否全部录入实名制系统、现场人员是否全部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考勤、农民工工资是否全部通过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等,检查中发现的工资发放问题及考勤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五)明确农民工个人义务。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否则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需增强维权意识,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实名制考勤,按月核对个人工作量和工资,不得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需增强法律意识,在入场前应接受防诈反诈教育,并签署反诈个人承诺书,积极学习掌握反诈防骗知识,自觉做到“不透露、不轻信、不转账”,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不向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用任何本人及他人名下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等,切实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三、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实名制系统按月对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情况、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农民工工资代发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对其中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较好,欠薪风险较小的项目标记为“绿灯”;对近期相关制度未严格落实的项目标记为“黄灯”;对相关制度落实不力,存在潜在欠薪风险的项目标记为“红灯”。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处理实名制系统预警信息,对“黄灯”项目实施重点关注指导,对“红灯”项目强化监管,督促整改,到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护薪监督员”制度。各市(县)、区、街道(镇)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联动治理网格,抽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街道(镇)监管人员联合组建护薪监督员队伍,挂钩重点项目,指导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签订、工资台账材料整理、实名制考勤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流程,做到主动防、早发现、快处置,力争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工地大门里。

  (三)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实名制系统中做好工程项目状态管理(包括在建、停工、完工待验),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以免影响实名制系统工程项目更新率、到岗率等指标。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劳动合同代签、约定工资不实、未按规定实名考勤、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未按月结算工资、编制工资表和未按月足额代发工资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对在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坚决立案查处。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治欠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细化工作流程,提升整体合力,多维度、多角度联合开展“以案释法”,督促建设、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提高用人单位、农民工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知晓率,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立案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对应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做到“应列尽列”,努力营造“不能欠、不敢欠、不愿欠”的社会氛围,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附件:无锡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标准化台账.pdf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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