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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5-29 15: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77271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被投诉人:无锡力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2-23866990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会通路100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无锡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编号:WXXS202205006-X05)投标人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站公示的信用分数据库中无信用分,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抓取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分,导致最终影响了定标结果。

(二)投诉主张

根据招标文件8.1之规定重新定标,招标人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本溯源维护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一)答辩

被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异议或投诉中提出的影响公平公正的做法。对于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延用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的企业信用分的投诉问题,中交建筑集团在资格审查中已提交了《名称变更通知书》和《登记通知书》,上述文件载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实,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108日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批准,由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更名为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此次变更仅为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等均未发生变化,因此两者为同一主体,组织主体为唯一,其信用评价分可以延续使用。

(二)请求

维持原中标结果。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经调查查明,投诉所涉无锡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项目(WXXS202205006-X05)建设单位为无锡力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为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3427日完成评标工作并发布评标结果公示,于56日完成定标工作并发布中标人公示。在该项目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于58日受理异议,于510日答复,于510日受理第二次异议,于511日答复。投诉人于202351117:07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系统中上传《投诉书》,我局于512日受理,于518日调查核实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情况,并告知投诉人投诉补正事项,于519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于529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本投诉涉及第三人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8日核准,原“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并于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应证明材料。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2月公布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企业名称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23202XN”的企业房建类信用考核得分为62.71分,无锡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采用该信用考核结果。

根据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文件及投标文件,以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其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保持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市场主体存续期间发生更名的,并不影响其主体的延续性,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该更名已经属地市场监管局依法许可,虽名称变更,但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仍应承担更名前的义务、享有更名前的权利。同时,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后,在相应信用分管理系统中更新名称信息的时间要求,亦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后,原信用分不可延续使用,亦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后、在相应信用分管理系统中更新名称信息前,依法不得参与信用评分。综上所述,不应将企业名称变更导致的信用分系统信息滞后问题单一归责于市场主体,甚至于否认市场主体的信用分情况,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信用分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企业名称信息的行为,会对其信用分考核结果产生影响。

以上事实由招标人情况说明、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公示、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公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市局复函等证据所证实。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我局认定招标人在该项目的信用评价环节未发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令第11号)第二十条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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