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8 13:5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构建公开、公平、诚信、择优的建筑市场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意见(试行)》(锡建发〔2022〕3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升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意见(试行)》(锡建发〔2022〕30号)的规定制定定标方案,合理确定定标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决策约束机制,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招标项目实际需求。
二、合理确定票决定标法中最优票数。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定标因素与每个定标因素最优票数N(取值范围为3-5),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三、规范选择定标因素。为落实中标人标后履约责任,防范中标人不良履约行为带来的风险隐患,招标人可以将近两年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以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为准)作为定标可选因素。招标人选择“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作为定标因素的,履约评价结果应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并明确具体定标规则。
四、优化定标成员库组成。政府集中建设管理单位组建定标成员库时遇到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经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可以委派单位外或系统外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代表组建集中建设项目定标成员库,但每个标段的定标委员会中,单位外或系统外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总数的一半。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完善集中建设项目定标成员库考核机制,对不能公正履行定标职责的,应当实时将其清出定标成员库。
五、强化定标过程管理。招标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回避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定标活动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降低廉政风险。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监督小组应对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并在定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定标场所应当安装全方位音频、视频监控设备,对定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与保存。
六、规范定标委员会行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和定标方法,客观、公正地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后进行票决。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因素和定标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七、定标情况应当公开。推进定标票决情况向社会公开,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定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各类定标因素的定标理由、票数以及总票数、投标人依据各类定标因素提交的材料等,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用“评定分离”方法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加大对“评定分离”项目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定标方法选择、定标因素设置、定标委员会组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定标理由充分性、定标程序的合法性,通过约谈、发函、责令整改等方式,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行为进行纠正和规范。加大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按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等不诚信履约行为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