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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1 10:3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22-00211
发文日期
2022-09-21
公开日期
2022-09-21
文件编号
锡建质安〔2022〕3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城市, 建设,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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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根据《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61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建质安〔2022〕14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锡建质安〔2022〕23号)等要求,全面细致排查整治安全风险,确保各类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整治到位,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1日

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聚焦重点排查整治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基础提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理、检验检测、设备一体化服务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现场安装、检验检测、使用、维保和拆卸行为。

  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一体化服务单位”):对所有本单位名下的设备质量负总责,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实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严禁“挂靠”设备,严禁私自将设备型号、主要结构件、出厂日期等内容进行修改,严禁使用“套牌”设备。应当配备足够安拆人员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拆作业。安拆作业过程中,必须要有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管理,并设置警戒区域。定期组织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杜绝安装、顶升、附着、维保和拆卸等作业过程“三违”现象。禁止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同规格标准节;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附着框应由该建筑起重机械原制造厂家制作,并出具合格证书;非原制造厂家制作的附着装置杆件或附着杆长度、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当进行设计计算,绘制附着装置结构图并编写相关说明,并按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等程序。

  2.施工单位:对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顶升过程操作方法、顶升计划和安全措施等。要指派专职安全员和专职机械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含加降节)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人员到岗、持有效证件、安全技术交底、执行安拆方案等情况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三违”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在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根据现场实际布置、施工进度、安装最终高度等情况编制群塔作业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使用高处作业吊篮前,应对每台设备承载人员、物料等重量进行核算,确保无超载使用情况,并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中予以明确(如吊篮平台最多装载某规格涂料、装饰板等材料数量)。对不能落地的吊篮平台,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平台或通道,并经过验收合格。严禁作业人员在空中攀缘窗户进出吊篮平台。使用高处作业吊篮作业时,在吊篮平台下方可能造成坠落物伤害的范围,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告标志,人员或车辆不得停留、通行。

  3.监理单位: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监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监理台账资料,按计划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监理安全检查应包括一体化服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定期维保和日常维保情况,实体安全状况和作业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4.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责任心,切实发挥技术把关作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套牌设备或制造质量存在缺陷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测并上报各属地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足够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对所检建筑起重机械的起重臂、平衡臂、塔帽、标准节等结构件检验检测质量负责,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严禁漏检检验项目,严禁检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程序管理

  严格履行安装告知、自检、检验检测、验收、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规定程序,一体化服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使用无锡市设备事中事后管理手机移动端认真落实履职责任,切实将设备安装、检验检测、顶升和附着、使用、拆卸等过程安全管控到位。

  1.一体化服务单位应履行先告知后安拆程序,现场安拆时间应与告知时间一致。在进行安拆(含加降节)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制造质量缺陷、结构件裂纹、扭曲等隐患、安全装置缺失、维保质量差等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安拆;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认真、细致地开展自检工作,同时应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测试、试验,填写建筑起重机械自检记录表时应有相应的量化数据。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一体化服务单位要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卸过程中,一体化服务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现场全过程组织安(拆)活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安(拆)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安装、拆卸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3.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配置到位。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及顶升(包括附着、加节)作业,一体化服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4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塔式起重机司机1人,建筑电工1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及附着和加节作业,一体化服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升降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施工升降机司机1人,建筑电工1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及移位作业,一体化服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不少于2人,建筑电工1人。

  4.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报检信息,认真、细致开展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在系统中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5.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至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同一栋楼、同一高度内的高处作业吊篮移位完成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分包、一体化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一栋楼、不同高度内的高处作业吊篮移位完成后,应经过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控

  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在设备出租前,应进行全面保养,检查钢结构质量状况,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实体质量完好、无缺陷;在设备使用中,按照技术标准、说明书、维保制度等要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保作业,并及时将维保记录、维保照片上传至无锡市设备事中事后管理手机移动端。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共同把好建筑起重机械入场关,在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认真检查设备实体和维保质量,未经维保、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设备不得允许安装、使用;在设备使用时,每日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机械安全员、监理单位安全专监)共同对设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巡查,每周由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共同对设备开展不少于一次集中检查,每月由公司级分管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设备开展不少于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大整治。

  (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智慧监测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大型起重机械智慧监测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1﹞24号)文件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智慧化监测。

  1.施工单位在落实智慧工地创建要求时,应将建筑起重机械智慧监测数据处理和接入工作纳入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内容,并在与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签订的智慧工地服务条款中予以明确。

  2.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应主动联系施工单位将现场设备监测数据接入智慧工地管理平台,落实对起重机械的实时监测。对监测数据未接入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的建筑起重机械,暂缓办理使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单位购置智慧监测装置时,应在公示的《无锡市建筑工地大型起重机械智慧监测装置供应商登记名单》中选取供应商;鼓励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单位购置出厂已配置智慧监测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并配合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将监测数据接入智慧工地管理平台。

  (五)加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砼泵车、叉车、桩工机械、土方机械等工程设备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工程设备进场登记管理、作业前检查验收、作业过程管理、日常检查和保养制度,严禁违规改造或自制的工程设备、随车起重机、“三无”叉车(未注册登记、未接受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在施工现场使用;严禁在汽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吊臂上加装载人吊篮,严禁使用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工程设备向深基坑内吊运不明重量的土方机械。砼泵车、汽车起重机在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检查并确保支腿按照要求伸出并垫实符合要求的枕木或原厂垫板,同时共同确认设备停放部位地基承载力符合要求,以上检查内容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中一并予以明确、记录。

  2.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叉车进入施工现场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核验并留档以下资料:(1)设备出厂合格证;(2)《检验检测报告》(叉车、履带起重机应提供首检或定期检验报告);(3)《使用登记证》(叉车、履带起重机需提供);(4)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叉车司机、履带起重机司机、司索信号工);(5)操作规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近期的维护保养记录;(7)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8)其它需提供的资料。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叉车由分包单位使用的,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验以上资料。

  (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强化施工现场塔吊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用品佩戴等内容检查,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七)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持续将建筑起重机械作为房屋市政工程专项治理重点内容之一,进一步落实市、(县)区联动的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管机制,形成上下联动与资源共享,项目属地监管与行业综合监管相结合,齐抓共管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

  1.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要采取聘请专家、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主要结构件、附着装置、安全装置等实体质量安全检查;严厉整治高处作业吊篮、升降作业平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不符合规定问题;严厉打击翻新机、套牌机、以及设备产权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大总承包企业机械类安全员和监理企业安全专监履职责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单位安拆(含加降节)过程人员配备与交底、维保过程等情况抽查力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止使用,如因设备存在实体信息与设备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制造质量存在问题、设备基础存在隐患等影响整体使用安全的,应立即要求拆除。进一步夯实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扣分、市场限入等措施。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持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和安全考核等工作,对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托无锡市设备事中事后管理手机移动端,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大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履职落实情况和设备实体质量抽查力度。对涉及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单位采取信用扣分、行政处罚、全市通报等处理。同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机械安全员技能提升培训力度,深入推进建筑起重机械智慧化监测,对不认真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设备智慧监测数据未接入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的施工单位予以信用扣分处理,利用系统化、体系化管控手段落实我市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9月—10月)。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对所有建筑工地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61号)(见附件1)要求,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自查自纠情况应形成书面资料留存项目部备查。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11月—2022年12月)。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百日攻坚行动和信用考核综合检查,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于2022年10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关键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进一步压实工作举措,全面整治问题隐患,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牢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专题研究、认真部署、强化责任、及时总结。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查找和解决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领域深层次的问题,坚决防止安全生产检查形式主义,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健全长效机制。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治理行动,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构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台账,将本地区相关治理情况形成电子报表(见附件2),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鲍羽,刘志刚,电话:81823543,68512961

  邮箱:wxszjj724@163.com     

  附件:

  附件1 苏建质安(2022)161号-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pdf

  附件2 建筑施工机械安全专项治理月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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