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锡新建招决〔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2-25 15: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投诉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被投诉人: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在江苏省物联网先进感知产业创新中心-先进感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机电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标过程中,投诉人认为:
投诉人于2021年10月29日与2021年12月13日两次参与了招标人组织实施的江苏省物联网先进感知产业创新中心-先进感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机电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招标活动。第一次招标中,招标人在评定推荐候选人公示期间,2021年11月2日发布“现收到利害关系人针对本项目的异议书,异议正在处理中”的公告,未给予投诉人时间异议就直接公示:“经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内容及所有评审内容进行复议,对异议内容维持原评标结论,对评标报告复议结论为本次招标流标。”本次利害关系人异议内容未涉及投诉人的异议意见,招标人自行要求评标委员会复审,最终以其经济标部分没有单独列出3%的管理费用作出流标处理结果。
第二次招标中,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院公司”)相对参股的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电四公司”)单独参与投标,并且在招标要求降低的情况下,报价由低调高,紧贴拦标价报价;而十一院公司的另一家相对参股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二公司”)在第一次招标中单独参与投标,在第二次招标中与十一院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通过对整体投标结果主观分析,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的规定。十一院公司与招标人同属同一母公司存在相对控股及管理关系,该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
投诉主张:
1、招标人在两次组织招标活动中都存在程序缺失:违反《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补发暂停公告,主要表现在第一次2021年11月2日异议暂停公示及2021年11月8日的流标公示;并在2021年12月20日,投诉人异议后没有及时补发暂停与恢复公告,主张主管部门给予监督处理。
2、十一院公司“相对控股”中电四公司(控股系数:20%)与中电二公司(控股系数:14.2%),同时十一院公司华东分院、北京分院的管理人员与中电四公司、中电二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存在重合,依据招标人文件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9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认为应该将第二次投标中十一院公司和中电二公司的联合体以及中电四公司作无效投标人处理,主张主管部门给予监督处理。
3、招标人与十一院公司是同属于母公司“相对控股”与同一法人的企业;同时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与十一院公司及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也存在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4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主张主管部门给予监督处理。
4、按照“评定分离”方式及管理办法,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质疑本次由评标委员会来确定中标人,同时请求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对评定结果进行复审,并对评标委员会投票产生的本次中标结果作无效处理,主张主管部门给予监督处理。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略(详见书面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略(详见书面投诉处理决定书)
四、投诉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