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9 12: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2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依法依规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招标投标活动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理清职能职责,严格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20号)履行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同时,各地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落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手段、堵塞监管漏洞。积极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 实行招标投标信用承诺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活动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前,签署招标信用承诺书并予以公开;投标人在投标前签署投标信用承诺书并予以公开。
- 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条件的设置
工程施工的“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高度、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与招标工程相类似,不得包含使用功能。“类似工程”证明材料一般为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及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不得排斥和限制依法分包的工程。否则,视为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将“企业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从资格审查可选条件调整为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 规范施工招标中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施工招标项目中,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供3个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选择。投标人拟选择推荐的厂家或品牌以外的产品,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招标人同意。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也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但不得另行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厂家(经销商)的授权、同意、质量承诺书或者检测报告等任何证明资料。否则,视为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 完善评标基准价确定办法,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保障工程建设优质优价,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进一步调整“ABC”评标基准价确定办法中的下浮系数K与下浮率Δ的取值范围和确定C值时的规定范围(具体见下表),江阴与宜兴可根据实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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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值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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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系数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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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6.5%、97%、97.5%、98%、9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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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率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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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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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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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及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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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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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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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1%、12%、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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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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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4%、15%、16%、17%、18%、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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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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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17%、18%、19%、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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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C值时的规定范围: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之和下浮20%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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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评标入围规则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标入围环节和入围的投标人数量。符合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即为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超过20家时,招标人可以在全部入围法、均值入围法、抽签入围法中选择一种评标入围方法,也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以上入围方式,开标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全部入围法、均值入围法、抽签入围法的具体规则详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标规则》和《省招标办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等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 进一步完善评标系统
为完善评委评标工作,保证评标工作的可追溯性,便于复核评标报告,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评标系统功能,在每个评分点设置评委打分说明并归档。每个评委在评标时,就每个评分点的得分情况逐一说明原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延长保存期限,以便于异议与投诉的处理。
- 实行网上异议制度,提高异议处理质量
为提高异议处理质量,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依法处理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 加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
为规范建设市场各类主体的行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招标,均应使用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信用因素在评标中所占比例范围为8-12%,具体数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招标时不按规定使用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的,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 本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