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2 15:5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17-00710
- 发文日期
- 2018-06-22
- 公开日期
- 2018-06-22
- 文件编号
- 锡建规发〔2018〕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城市,建设,行政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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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2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行为信用体系的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无锡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实行“政府推动、定期发布、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和采集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程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参与科技创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其中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设计、勘察行为信息和不良市场行为信息。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等方式。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进行申报。注册地在江阴市、宜兴市的勘察设计企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注册地在无锡市区及外地的勘察设计企业,由市住建局初审和审核确认。
不良信用信息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采集,并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由市住建局直接采集确认。
第八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监察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应及时将在建设工程活动管理中确认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关信用信息上报市住建局,江阴市、宜兴市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采集的或相关部门上报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及以上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及相关利害人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证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或取消。
第十条 “无锡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统一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定期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考核评价并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按照《无锡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计算。
企业信用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新申请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可获得信用基本分。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定期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考核评级,以考评总分划分等级。A级得分为>100分、B级得分为80~100分、C级得分为60~80(不含)分、D级得分为<60分。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两个类别进行,当一个企业同时具有勘察和设计资质时,勘察、设计分别考核评价,独立计分。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及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无锡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
第十八条 经确认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在年度内定期公布,勘察设计企业的考核评级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A级企业,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对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动态核查。
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和动态核查,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对D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和日常检查,视具体情况预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在信用等级未改变前,不予参加本市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出市诚信证明、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或资质核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勘察设计企业应对自行录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虚假、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无锡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规则 |
|||||
1 |
一、重大不良信用行为 |
1-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
2 |
1-2 |
以其他勘察、设计企业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
3 |
1-3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
4 |
1-4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
5 |
1-5 |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
6 |
1-6 |
因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
7 |
1-7 |
剽窃、抄袭和私自转让他人成果、产权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
8 |
1-8 |
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在承接业务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
9 |
二、不良设计/勘察行为(70分) |
A、不良设计行为 |
2-A-1 |
未按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意见设计的(含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抗震专项审查) |
-1分 |
1、取考核周期内所有项目得分的加权平均值; |
|||
10 |
2-A-2 |
未根据勘察成果设计的 |
-2分 |
||||||
11 |
2-A-3 |
设计文件未盖出图章、责任人盖章(注册执业)或签字缺失的 |
-2分 |
||||||
12 |
2-A-4 |
项目负责人与备案人员不一致,且未办理补充(变更)的 |
-1分 |
||||||
13 |
2-A-5 |
报审施工图专业不齐全 |
-2分 |
||||||
14 |
2-A-6 |
报审施工图不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 |
-2分 |
||||||
15 |
2-A-7 |
报审施工图纸与计算书不符的 |
-2分 |
||||||
16 |
2-A-8 |
设计文件中指定产品、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 |
-2分 |
||||||
17 |
2-A-9 |
未按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及时回复的,影响审查进度的 |
-2分 |
||||||
18 |
2-A-10 |
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或抗震专项审查未通过的 |
一次不通过的 |
-1分 |
|||||
19 |
2-A-11 |
两次及以上不通过的 |
-2分 |
||||||
20 |
2-A-12 |
施工图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3分 |
||||||
21 |
2-A-13 |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且退审的 |
-5分/次 |
||||||
22 |
2-A-14 |
竣工后,由于设计质量原因,引起业主质量投诉并经查实的 |
-3分/次 |
||||||
23 |
二、不良设计/勘察行为(70分) |
A、不良设计行为 |
2-A-15 |
设计成果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
大型项目(个) |
1~2 |
-2分/条 |
1、取考核周期内所有项目得分的加权平均值; |
|
24 |
2-A-16 |
3~5 |
-3分/条 |
||||||
25 |
2-A-17 |
6~8 |
-4分/条 |
||||||
26 |
2-A-18 |
≥9 |
-30分 |
||||||
27 |
2-A-19 |
中型项目(个) |
1~2 |
-3分/条 |
|||||
28 |
2-A-20 |
3~4 |
-4分/条 |
||||||
29 |
2-A-21 |
5~6 |
-5分/条 |
||||||
30 |
2-A-22 |
≥7 |
-30分 |
||||||
31 |
2-A-23 |
小型项目(个) |
1 |
-4分/条 |
|||||
32 |
2-A-24 |
2~3 |
-5分/条 |
||||||
33 |
2-A-25 |
4~5 |
-6分/条 |
||||||
34 |
2-A-26 |
≥6 |
-30分 |
||||||
35 |
2-A-27 |
勘察设计市场动态核查存在问题的 |
不合格的 |
-5分/次 |
|||||
36 |
2-A-28 |
通报批评的或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 |
-3分/次 |
||||||
37 |
2-A-29 |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
不合格的 |
-5分/次 |
|||||
38 |
2-A-30 |
通报批评的或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 |
-3分/次 |
||||||
39 |
B、不良勘察行为 |
2-B-1 |
进场前报告 |
进场前不申报或者申报内容不完整,申报表人员配备不完整或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
-1分/项 |
最高不超2分 |
1、取考核周期内所有项目得分的加权平均值; |
||
40 |
2-B-2 |
现场作业 |
勘察现场无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无其授权的岩土专业工程师的 |
-1分 |
|
||||
41 |
2-B-3 |
勘察现场劳务队伍无法人资格,或有法人资格、但未签订劳务协议的 |
-1分 |
|
|||||
42 |
2-B-4 |
勘察现场无勘察纲要,或者勘察纲要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 |
-1分 |
|
|||||
43 |
2-B-5 |
勘探设备、仪器、勘探操作、勘探点测放与标识、现场记录不符合规范、规程的 |
-1分/项 |
最高不超3分 |
|||||
44 |
2-B-6 |
记录员、机长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的 |
-1分/人 |
最高不超2分 |
|||||
45 |
2-B-7 |
岩芯、样品的采取、标识、存放、运输不符合规范、规程的 |
-1分/项 |
最高不超3分 |
|||||
46 |
2-B-8 |
勘探现场安全文明不符合规范、法规的 |
-1分 |
|
|||||
47 |
二、不良设计/勘察行为(70分) |
B、不良勘察行为 |
2-B-9 |
土工试验 |
试验室专职试验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的 |
-1分/人 |
最高不超3分 |
1、取考核周期内所有项目得分的加权平均值; |
|
48 |
2-B-10 |
试验设备、仪器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应该标定(校正)的设备仪器、但未标定(校正)的 |
-1分/项 |
最高不超3分 |
|||||
49 |
2-B-11 |
试验操作和记录不符合规范、规程的 |
-1分/项 |
最高不超3分 |
|||||
50 |
2-B-12 |
成果质量 |
现场记录或试验资料弄虚作假的 |
-10分 |
|
||||
51 |
2-B-13 |
未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的 |
-1分 |
|
|||||
52 |
2-B-14 |
勘察文件未盖出图章、公章、注册师印章、土工试验章,或者文件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校审人员专业资格不符合的 |
-1分/项 |
最高不超3分 |
|||||
53 |
2-B-15 |
施工图勘察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且退审的 |
-5分/次 |
|
|||||
54 |
2-B-16 |
勘察成果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最高扣20分) |
-8分/条 |
|
|||||
55 |
2-B-17 |
勘察设计市场动态核查存在问题的 |
不合格的 |
-5分/次 |
|
||||
56 |
2-B-18 |
通报批评的或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 |
-3分/次 |
|
|||||
57 |
2-B-19 |
服务与档案 |
未参加施工验槽的 |
-2分 |
|
||||
58 |
2-B-20 |
档案资料不规范的 |
-1分 |
|
|||||
59 |
三、不良市场行为(30分) |
3-1 |
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
-5分/次 |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的审查或检查情况进行评分。 |
||||
60 |
3-2 |
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或申报资质中使用假证书、假公章等 的 |
-4分/次 |
||||||
61 |
3-3 |
资质证书过期,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承接业务的 |
-4分/次 |
||||||
62 |
3-4 |
企业所在注册人员、技术人员违反规定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个及以上企业的 |
-2分/人次 |
||||||
63 |
3-5 |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 |
-2分/次 |
||||||
64 |
3-6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2分/次 |
||||||
65 |
3-7 |
企业在承接业务活动中,提供的人员信息、证件、及签字、签名等材料有造假事实的 |
-1分/人次 |
||||||
66 |
3-8 |
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或进省(省外企业)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的 |
-1分/次 |
||||||
67 |
三、不良市场行为(30分) |
3-9 |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上传、上报各类资料和统计报表(包括勘察设计年报、季报)或上报出现较大差错或资料、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
-2分/次 |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的审查或检查情况进行评分。 |
||||
68 |
3-10 |
企业在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不予以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况的 |
-2分/次 |
||||||
69 |
3-11 |
对监管部门下发的整改要求,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
-2分/次 |
||||||
70 |
3-12 |
对勘察设计质量信访投诉处理中不予以配合或者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况 |
-1分/次 |
||||||
71 |
3-13 |
企业有建筑业相关违规行为被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 |
-2分/次 |
||||||
72 |
四、良好信用行为(本部分最高得分不超20分) |
4-1 |
争先创优(最高得分不超10分) |
获得国家级、省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 |
2分/次 |
1、外地企业仅限于在无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项目; |
|||
73 |
4-2 |
获得无锡市住建局、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 |
1分/次 |
||||||
74 |
4-3 |
获国家、住建部、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的 |
3分/项 |
||||||
75 |
4-4 |
获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工程设计竞赛奖等的 |
2分/项 |
||||||
76 |
4-5 |
获无锡市住建局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工程设计竞赛奖等的 |
1分/项 |
||||||
77 |
4-6 |
科技创新(最高得分不超5分) |
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
3分/项 |
1、同一事项不累计计算,按最高分计算; |
||||
78 |
4-7 |
获得国家专利的 |
0.5分/项 |
||||||
79 |
4-8 |
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 |
3分/项 |
||||||
80 |
4-9 |
承担国家、省、市建设科技项目的 |
1分/项 |
||||||
81 |
4-10 |
积极参与无锡市建筑业发展重点任务的 |
0.5分/项 |
1、仅限于企业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
|||||
82 |
4-11 |
社会责任(最高得分不超5分) |
企业经营规范,在无锡市依法纳税 |
2分 |
|
||||
83 |
4-12 |
参与县级、市级组织的抢险或救灾并受到县级、市级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 |
3分/次 |
1、仅限于企业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
|||||
84 |
4-13 |
积极参加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有关宣传、培训、评审等活动的 |
0.5分/次 |
1、以市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为准; |
|||||
85 |
4-14 |
年度所承接业务在甲方满意度调查中均为“非常满意”的 |
2分 |
1、仅限于企业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