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2 15:5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13-02540
- 发文日期
- 2016-08-02
- 公开日期
- 2016-08-02
- 文件编号
- 锡建规发〔2016〕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城市,建设,行政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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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审图中心、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2日
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和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建设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一星级或者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二星级及以上比例不低于50%并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新建公建项目应按照《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二星级或者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并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全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项目应率先采用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二星级或者以上设计建造并取得设计标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一年后应当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鼓励其他建筑在投入运行后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
对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二星级或者以上的建筑工程和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建筑工程,可按《无锡市市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新建民用建筑《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明确载明地块内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规划、设计、建设。
三、建设单位在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在咨询和招标书中注明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等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需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设计星级要求及绿色建筑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绿色建筑实施过程中应做到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咨询服务相协调统一。合同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时应当查验绿色建筑相关内容。
四、建设单位申报绿色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深度要求的绿色设计文本,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绿色设计审查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审查要求,对未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应当要求重新编制并报审。
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将批准的绿色设计方案落实在初步设计中,确保初步设计与绿色设计内容一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时应对绿色设计内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对初步设计与绿色设计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重新编制并报审。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将项目绿色设计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一并报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尚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的,建设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文件说明项目申报的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和承诺完成认证的最后期限,否则不予受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绿色建筑专篇进行审查,对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能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对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应在通过的施工图绿色建筑专篇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
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该项目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七、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采取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
九、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十、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并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一、各市(县)、区绿色建筑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时,应经市住建局审定后上报至部、省标识评审部门。
十二、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管理要求,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对于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应依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