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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9 10:2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四条 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本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部门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部门报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协调决定,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向相关涉及部门进行确认回复。

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九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十条 各部门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部门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第十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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