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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保障性住房退出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7-30 15:5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13-02535
发文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3-07-30
文件编号
锡房规发〔2013〕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城市,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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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保障性住房退出实施意见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实现公平分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保障性住房退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退出对象确定

保障性住房退出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者违反住房保障规定的保障对象以及违规占用住房保障资源的人员实施的清理、取消资格、收回房屋、停发补贴等行为,逐步杜绝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象的占用住房保障资源。主要分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廉租住房退出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占用住房保障资源却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即为退出对象。

(一)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对象

1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2、购买后,因重大疾病等方面原因,致使资金筹措不到位,不能履行购买合同的;

3、购买后,因重大疾病等方面原因,在禁止上市期间需申请政府回购的。

4、自愿放弃的;

(二)廉租住房退出对象

廉租住房退出对象分为实物配租退出和租赁补贴退出。

1、租赁补贴退出对象

(1)因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

(3)其他符合取消租赁补贴资格的;

(4)自愿放弃的。

2、实物配租退出对象

包括取消实物配租资格和违反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家庭。

(1)取消实物配租资格家庭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房管局)取消实物配租家庭资格:

①因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标准的;

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

③其他符合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

 (2)违反实物配租承租合同家庭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认定违反合同:

①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②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③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⑤其他违反合同条款致使合同应予解除的。

(3)非法占用人

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后,或者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亲属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占用廉租住房的。

(4)自愿放弃的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对象分为取消配租资格和违反租赁合同家庭。

(1)取消实物配租资格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房管局)取消实物配租家庭资格:

①因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配租标准的;

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租资格的;

③其他符合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

 (2)违反实物配租承租合同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认定违反合同:

转借、转租的;

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③故意隐瞒本办法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况,谋取不当利益的;

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⑤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⑥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⑦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⑧其他违反合同条款致使合同应予解除的。

(3)非法占用人

配租家庭退出后,或者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亲属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占用公租房的。

(4)自愿放弃的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的。

二、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住房保障有关规章规定办理。

(一)处理退出信息

根据投诉、举报以及在年审和日常核查中发现的退出信息进行梳理、登记,并对信息进行初步核对。

(二)核对保障资格

1、核查。区保障部门对住房保障家庭的情况进行核查,形成取消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建议,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报市住保办。

2、复核。市住保办对区上报材料进行复核,若有必要,应进一步调查取证。复核结束后批注意见报市住保房管局。

(三)做出决定

1、审核。市住保房管局根据上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取消或不予取消的决定。

2、告知。拟做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听取。

3、决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市住保房管局做出取消或不予取消的决定。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出具《取消保障资格决定书》。

(四)送达

做出决定后,应当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

三、违反合同和非法侵占的处理

违反合同的处理应当依据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办理,因违反合同管理需要取消保障资格的,还需按照取消保障资格规定办理。

(一)调查核实。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保障家庭违反合同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配合。

(二)督促整改。经核实属实的,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以书面形式对此类家庭发出《整改通知书》。发出《整改通知书》前,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采取电话、上门等方式与承租人沟通,宣传住房保障政策,督促当事人主动改正。《整改通知书》送达后,违反合同家庭需在30日内整改结束。整改符合保障条件的,合同延续。

(三)解除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家庭,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未签订合同的,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符合取消保障资格的,向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要求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协商不一致的,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腾退房屋

(一)退房办理

1、办理退房手续。被取消保障资格、违反合同及非法占用的家庭,应在接到取消决定书、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者限期搬离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配合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退房手续。自愿放弃家庭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房手续。

2、结清费用。退出家庭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结清租金、水、电、煤等承租家庭承担的所有费用,退回房屋钥匙。

3、房屋查验。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与退房人共同进行查验。查验中的问题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有约定的,协商处理。

4、登记备案。房屋腾退后,退房人、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告知所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二)梯度退出

1、对于应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但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却无法退出房屋的,可以依其申请经审批取得资格并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后享受该保障;对于应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但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依其申请经审批取得资格后,按公共租赁住房继续租赁该房屋。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可以依其申请经审批取得资格后,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继续租赁该房屋。对于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符合廉租住房实物保障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在依其申请经审批取得资格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在现有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优先配租。

2、确实有住房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廉租住房实物保障退出家庭,凭街道或者相关部门证明的证明材料,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可根据其情况批准其1-6个月过渡期,与其签订《短期租赁合同》,在过渡期内月租金为市场租金的一半,过渡期结束后应当退出。他处无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短时期内难以退出的,可以申请以市场租金方式租赁原租住住房,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家庭确实有住房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凭街道或者相关部门证明的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可根据其情况批准其1-6个月过渡期,与其签订《短期租赁合同》,在过渡期内月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他处无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家庭短时期内难以退出的,可以申请以市场租金方式租赁原住房,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对象在合同期满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3个月,延长期内实行市场租金,延长期满后仍不退房的,按照当年同类、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自超期居住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因申请人死亡后不再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通知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30日内前来办理退房手续。继承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来办理手续的,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将房间内物品依法处理后直接收回该房屋。

(三)追缴不当得利。

对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无法退回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追缴不当得利。

五、停止租赁补贴和回购

取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后,立即停止补贴的发放。其中因欺骗、弄虚作假取得资格后被取消的,还应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因故需要申请政府回购的,按原合同金额由原建设主体回购。

六、强制执行

(一)对拒绝办理或者不按规定时间退出的对象,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向其寄发《律师函》,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拒不退出的对象,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帮助。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接受调解。

(三)对仲裁或者判决后仍不退出的,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可以在按照市场租金的标准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后,暂时允许退出对象继续居住,并签订短期租赁合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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