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

关于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推行“八公示一监督”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4-10 16:5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锡征收办发(2012)第 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规范征收与补偿实施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市将全面推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八公示一监督”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与安置的,适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八公示一监督”制度。

二、公示内容:

征收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必须在征收范围内设立公示栏,公示下列内容:

(一)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包括国家与各级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基准价格等。

(二)补偿与安置操作流程。包括货币补偿的签约支付程序、产权置换和定销商品房安置的签约购买程序、符合保障性住房安置的登记购买程序、征收工作的简易流程及司法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包括征收目的、范围、及项目概况;征收补偿预评估价格;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

(四)评估结果。包括征收范围内已评估房屋的估价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座落、所有权人、建筑年代、合法面积以及分户评估结果。

(五)安置房源及选房情况。包括安置房源地址、安置房套型、购买价格、选房规则与程序、交房时间、交房结算程序、剩余房源等情况。

(六)补偿安置结果。包括被征收人所签协议的补偿金额、安置地址、面积及套数;被征收对象中各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补助、补贴的,其适用条件、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

(七)相关单位与人员。包括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选定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相关工作人员的照片等。

(八)工作纪律。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的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等。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征收部门和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做好公示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三、监督措施:

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现场设立举报箱,并公布征收部门和征收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监察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投诉。市征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抓好协调推进。要把推行“八公示一监督”制度作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我市阳光征收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征收现场管理,实现规范化操作。各区征收部门必须结合实际迅速行动,研究制订工作计划、方案、步骤和有关措施,在新项目启动时即全面实施“八公示一监督”制度,并注重长效管理,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平稳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建设局。

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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