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闻简讯

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10 09:2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各市(县)、区建设质安监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租赁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锡建质安﹝2022﹞26号)文件要求,确保建筑施工现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质量安全,规范我市盘扣式钢管支架推广应用,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盘扣式钢管支架信息归集工作

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应用的盘扣式钢管支架产品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及自行采购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自购企业”)对所出租或自用的盘扣式钢管支架产品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盘扣式钢管支架产品信息,并登记使用项目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盘扣式钢管支架进场时,登录“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信息归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打印“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登记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张贴在施工现场每个单体脚手架工程醒目位置。自2023年4月15日起,全市所有在建项目的盘扣式脚手架工程应张贴信息表。

二、加强盘扣式钢管支架质量管控

(一)租赁企业和施工自购企业采购盘扣式钢管支架时,应与生产厂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盘扣构件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表面的制造厂商标识应清晰准确,确保产品来源可靠、质量可追溯。为了保证标识便于辨认和耐久性,鼓励制造厂商在立杆连接盘和斜杆、水平杆扣件头部位及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的调节螺母部位刻印制造厂商唯一性标识。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租赁企业和施工自购企业采购的盘扣式钢管支架产品应具有前述要求的制造厂商标识,无标识的不予信息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三)租赁企业和施工自购企业在盘扣构件使用周期内,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并应形成文件记录。

三、加强盘扣式钢管支架进场管理

(一)盘扣式钢管支架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对盘扣构件质量保证资料并纳入工程档案留存,同时应对构配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钢管外径、壁厚)、焊缝外观质量、镀锌层厚度及盘扣构件表面的生产厂家标识等进行检查,构件的外径和壁厚不得低于《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规定的标准,并记录盘扣构件生产单位和进场时间、数量。对于质保资料不齐全、外观质量不合格和未按标准要求留设产品标识的盘扣构件,一律不得进场。

(二)监理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盘扣构件的进场验收及使用情况纳入监理内容,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张贴“信息表”、盘扣式钢管支架进场检查等履职责任落实情况,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盘扣构件的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支架搭设及完成后的验收等内容,全面、真实反映盘扣构件现场管理情况。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盘扣式钢管支架进行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前,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至工地现场进行随机取样,监理单位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见证。检测机构取样后,依照现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和《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等标准对连接盘强度、可调托撑及底座的抗压强度、构件尺寸偏差和立杆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等检测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需载明检测依据及检测结论,并注明盘扣构件的来源(如生产厂家、租赁单位等)信息。盘扣式钢管支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四)规范盘扣式钢管支架检验批的划分。同一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的盘扣构件:总建筑面积≤10万㎡的项目,每5万㎡为1个检验批;>10万㎡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0万㎡增加1个检验批。

(五)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检测要求:

1、检测人员要求

(1)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岗位证书(应含有建筑用钢材或钢结构用钢材的检测项目),同时检测人员应经过模架知识的系统培训。

(2)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检测工作不得少于5年。

2、见证检测抽检要求见附表

四、加强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安全管理

(一)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使用一家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工程项目内应按施工区域或单体严格区分使用,避免不同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盘扣构件混用。

(二)盘扣式钢管支架在搭设和拆除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经审批后实施。在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三)在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示标志,并应由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雷雨天气、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架上作业;雨、雪、雾天气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雨、雪、霜后上架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雪天应清除积雪。

(四)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严禁高空抛掷拆除后的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

五、加强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区建设质安监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盘扣构件的监督检查。对盘扣构件质量有疑问时,应现场取样送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对发现未进行信息归集、未现场张贴“信息表”的盘扣构件,未使用的一律要求退场处理,已使用的要增加抽测频次,对抽测结果不合格的同批次问题产品要求退场处理,并对质量不合格的盘扣构件生产企业和租赁企业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取消该项目申报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市建管服务中心将组织全市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专题培训,提升我市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管理能力。各市(县)、区建设质安监机构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辖区内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同时,市建管服务中心将根据全市盘扣式钢管支架推广使用情况加强督查督导,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形成项目属地监管和行业综合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将盘扣式钢管支架管控到位,确保我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附件: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见证检测抽检要求

 

无锡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3月10日

 

拟稿:王欣琪
审核:景卫岐
发布:邱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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