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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1-01-07 14:2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20-00491
发文日期
2021-01-07
公开日期
2021-01-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建设,工程,处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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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八期)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职能整合后,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7月挂牌成立。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支队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手段,以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为保障,不断强化综合执法工作,实现了新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有效推动了全市住建综合执法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现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将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八)建设施工企业违法转包案

(本案例由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无锡市审计局在XXXX大楼装修改造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当事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未委派合同确定的管理人员,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情形,存在违法转包的嫌疑。2020年6月4日,市住建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查办情况

  立案后,支队随即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熊XX和张XX的劳动合同书及工资表、空调订货协议、监理会议纪要、工程款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劳务费发票、空调设备发票、其他建筑装饰材料发票、施工期间各单位主管人员考勤签到表等证据材料,同时有无锡审计局移送处理书、备案管理人员、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通过公开招标中标XXXX大楼装修改造项目,中标价1049.7万元,项目备案人员为项目经理张XX,技术负责人童XX,安全员孙XX,质检员沈XX。该工程于2018年12月12日开工,2019年11月4日竣工验收。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备案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有参加监理例会签到纪录外,其余未有证据证明参与该工程的施工管理,甲方提供的施工期间各单位主管人员考勤签到表也显示施工现场实际主要管理人员是张XX、熊XX以及龚XX三人,且通过查证,这三人均未通过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当事人作为该项目承包单位,委派的备案管理人员未参与该工程施工活动的组织管理。其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应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依据和结果

  1、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罚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处罚情况:本局依法于2020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住建听告字﹝2020﹞第049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应派驻的管理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全程参与该工程的施工活动。结合本案件实际情况,经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并处合同价0.75%的罚款,即78727.5元的行政处罚。

  4、执行情况:当事人在2020年8月12日接到《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住建罚字﹝2020﹞第219号)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缴纳了罚款并作出了整改。

  案例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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