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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九期)

发布时间:2021-01-07 14: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20-00490
发文日期
2021-01-07
公开日期
2021-01-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建设,工程,处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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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九期)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职能整合后,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7月挂牌成立。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支队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手段,以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为保障,不断强化综合执法工作,实现了新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有效推动了全市住建综合执法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现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将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九)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案

(本案例由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我局消防审验处在2020年5月26日对XXXX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XXXX项目南区一期B区的消防验收中发现,该工程:1、未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2、该项目消防车道未形成,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XXXX)。2020年7月20日,市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查办情况

  立案后,支队随即展开调查,在对项目实地检查过程中,向该公司提取了营业执照、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同时有无锡住房和建设局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单、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经调查,XXXX集团有限公司在XXXX项目(南区一期B区)的消防工程的消防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未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该工程土建建筑面积约223920平方米,合同造价约4.28亿元,消防工程于2019年3月份进场施工,已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并已受理,但在消防验收中被审定为不合格,发现该消防工程有下列问题:1、未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第二十七条。2、该项目消防车道未形成,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2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应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依据和结果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3、处罚情况:本局依法于2020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住建听告字﹝2020﹞第052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2020年9月2日向我局提出《对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住建听告字﹝2020﹞第052号的申辩》,申辩理由如下:“XXXX项目南区一期B区合同交楼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受新冠疫情及2019年12月21日起的停工影响,交楼时间延迟至2020年8月31日,目前已完成各项施工及验收,并正式交付小业主。该项目由我司项目总承包,由江苏XX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监理,由江苏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2020年5月24日无锡XX有限公司向贵局申报消防验收,并于2020年6月1日进行首次验收,由于现场部分内容未完成,首次验收未通过。根据消防验收相关规定,需在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6月23日)完成整改及验收。为使现场具备良好验收条件,确保一次通过复验。甲方针对验收问题,组织我司、监理、专业分包等相关单位专人专岗专项进行整改,并计划于2020年6月22日前进行复验。且现场于2020年6月20日达到复验条件。但因专业分包单位XX消防项目经理的个人原因,无法到岗。由于验收人员不齐,无法按照计划组织复验。最终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截止目前,项目已于2020年7月29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理由,经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此项目工期延后主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虽有不可抗因素,但也未做好应急预案等工作,客观上验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造成一定后果。因此,我局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

  综合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件实际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4、执行情况:当事人在2020年10月28日接到《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住建罚字﹝2020﹞第223号)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缴纳了罚款并作出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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