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0-12-30 13: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20-00476
- 发文日期
- 2020-12-30
- 公开日期
- 2020-12-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建设,工程,处罚,行政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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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职能整合后,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7月挂牌成立。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支队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手段,以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为保障,不断强化综合执法工作,实现了新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有效推动了全市住建综合执法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现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将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案
(本案例由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当事人XXXX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无锡XXXX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时,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第一次招标公告因为“以特定行业排斥潜在投标人”被投诉后重新招标,2020年3月3日发布的第二次招标公告又因为“使用不合理业绩限制潜在投标人”被投诉,两次招标均违反了招投标法。2020年4月2日,市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查办情况
立案后,支队随即展开调查,在对项目实地检查过程中,向该公司提取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项目施工招标公告、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等证据材料,同时对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XXXX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无锡地铁XXXX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第一次招标公告,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整期间需具有国内轨道交通X射线安检设备已完成供货业绩(合同金额需达200万人民币及以上)”属于以特定行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2020年3月3日发布的第二次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整期间国内双光源双视角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已完成供货业绩(合同金额需达到500万人民币及以上)”属于使用不合理业绩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依据和结果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处罚情况:本局依法于2020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住建听告字﹝2020﹞第019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2020年4月28日对我局提出《XXXX项目陈述函》,当事人认为“一、当事人是对比无锡及省内其他城市同类设备采购项目的资格设定,并对潜在投标人市场做了调研,根据调研数据和市场情况而做出的资格要求;二、当事人在收到投诉质疑后,重新发出招标公告;三、当事人发布公告时处于春节前后,疫情紧张阶段,沟通工作比较困难,投诉人未对当事人反映情况,对住建局直接提出投诉,当事人在接到约谈通知后从上海到无锡,每次进出需隔离两周,影响了沟通效率”。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经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遵守法则招投标的责任,不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因此,我局不予采纳当事人的申辩理由。
综上,对于此违法行为,当事人两次招标公告均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条款,属多次违法行为,综合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件实际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XXXX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4、执行情况:当事人在2020年7月7日接到《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住建罚字﹝2020﹞第213号)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缴纳了罚款并作出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