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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0-12-25 09: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20-00473
发文日期
2020-12-25
公开日期
2020-12-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建设,工程,处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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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四期)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职能整合后,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7月挂牌成立。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支队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手段,以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为保障,不断强化综合执法工作,实现了新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有效推动了全市住建综合执法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现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将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四)建设单位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措施案

(本案例由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2019年10月2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XXXXXX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建设的XXXX产业群(XX块)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未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和裸土进行覆盖。2019年10月24日,市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查办情况

  立案后,支队随即展开调查,在对项目实地检查过程中,向该公司提取了营业执照、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日志、无锡市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同时对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XXXX医疗装备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3日获得某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宗地面积2万余平方米,土地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2019年10月23日,无锡市住建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当事人自2017年获得该土地使用权后至检查当日尚未开工建设。2019年9月底对该地块进行了场地平整作业。在平整完占总面积的30%的土地后,当事人考虑到今后专业设备进场,现场正在进行钢结构临时工棚施工作业,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措施,导致该建设用地场地裸露。钢结构工棚在钢结构立柱施工阶段时因没有相应规划手续,于2019年10月24号已由梁溪区综合执法局拆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依据和结果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处罚情况:本局依法于2019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住建听告字﹝2019﹞第038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2019年12月25日向我局递交《陈述和申辩书》,当事人认为“一、我公司自受让该地块使用权以来,一直遵纪守法,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二、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推动和支持下,我公司积极组织项目开工推进,本项目即是重大产业项目、也是我公司为进行医疗科研所实施的第一个工程项目,但我公司并非专业的建筑类施工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了解不足;此次出现的未能对裸露地块进行覆盖之行为系我公司初犯,且该行为也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后果。三、我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已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采购相关材料,对未能覆盖的裸露地块进行了有效的覆盖,并已整改完毕”。

  经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同意当事人“并非专业的建筑类施工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了解不足,此次出现的未能对裸露地块进行覆盖之行为系我公司初犯”的表述,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综上,考虑到当事人是非专业类的开发和施工企业,且为初次,并已积极整改的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XXXX医疗装备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4、执行情况:当事人在2020年4月7日接到《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住建罚字﹝2020﹞第012号)后,在15日内依法缴纳了罚款并作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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