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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2 09: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20-00086
发文日期
2018-10-12
公开日期
2019-10-12
文件编号
锡建建市〔2019〕2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城市, 建设,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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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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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无锡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12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建立规范、完善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保险。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

  (二)改革创新,扩大开放

  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引入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三、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制度,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行方案执行。

  (二)实施险种

  此次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三)实施要求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保险条款、保证函)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等具备同等效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投标人选择保险合同形式。建设单位不得无故限制建筑企业选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作为工程担保的权利。对已缴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及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允许建筑企业用保险合同代替原有的保证金。保单须针对具体的项目,要求为一项目一保单。

  将建筑工程综合保险作为履约担保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现金、银行保函等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四)开展模式

  由于建筑工程综合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为期二年的试行期。试行期间,我市将成立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共保体),共同负责我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调研、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该险种的推广运行。试行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共保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

  共保体应按照规定制定共保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共保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

  (五)服务内容

  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风险管控职能,服务建筑行业和企业。为减少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建筑合约的顺利履行,促进无锡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

  1、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

  2、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人认为必要时,经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人在进场后应及时向建筑业企业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建筑业企业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3、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公司应将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可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应将相关条款、费率及时向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并根据风险情况,合理确定承保费率,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4、切实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不得拖赔、惜赔或无理拒赔。

  对于重大事件,保险机构需建立先行赔付应急预案,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项,积极提供预付赔款。

  5、加强数据分析与积累。保险公司应积累经验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及时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实施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6、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企业能力。简化建筑企业办事流程,优化服务改革,可以申请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工程综合保险便民服务窗口,为参保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主动为需要工程担保的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

  (二)完善制度、积极创新。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保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要加强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措施,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认知与能力。及时并积极总结推广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本试行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试行期暂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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