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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05 10:4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18-00562
发文日期
2018-12-05
公开日期
2018-12-05
文件编号
锡政办发〔2018〕14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城市, 建设, 建筑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的意见》解读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14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意见》出台的背景

       直管非住宅公房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由房管部门统一出租给企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办公的房产。其间,经历了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体系的改革、变化,遗留下不少历史疑难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工作,理顺租赁关系,深化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有效推进直管非住宅公房历史疑难问题的解决,确保直管非住宅公房资产的保值增值,我局在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并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和修改,提请政府出台了《意见》。

   二、《意见》制订的政策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 95号令)

  (三)《关于明确城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2000〕181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直管非住宅公房的范围。《意见》所称的直管非住宅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由住建部门管理的国家经租、公私合营、没收、接管、代管、划拨以及政府资金购建的非住宅房屋。

    (二)关于直管非住宅公房的管理模式。考虑到直管公房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意 见》明确直管非住宅公房实施行业管理,市本级直管的非住宅公房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住建部门管理,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承担具体管理职责。区级直管的非住宅公房由各区人民政府授权区住建部门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三)明确了租金收入管理。直管非住宅公房属国有资产,租金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和各区住建部门分别为市级和区级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执收单位。市级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作为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按年度部门预算支出使用。

  (四)关于直管非住宅公房的出租方式及租金标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健全,直管非住宅公房也应当走上市场化道路。针对行政事业、转改制企业等不同主体以及空置与非空置等不同房屋情况,《意见》提出了具体操作意见:一是本意见实施后,新购置以及空置的且产权独立的直管非住宅公房对外招租的,一律实行市场租金,并通过政府定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招租。二是其他直管非住宅公房可采取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或者评审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续签合同协议出租。其中原出租给改制企业的直管非住宅公房从2019年起,可分三年由现行租金逐步过渡到市场租金;即从2022年起实行市场租金标准。

    (五)关于直管非住宅公房的解危。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并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进行解危;对需要拆除重建的,公房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承租人不及时搬迁造成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六)关于施行日期。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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