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1-31 13:2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15]548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所属的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
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
4.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
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
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
8.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不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个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向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10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
(一)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定期评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阶段评分情况。
(二)定期评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市物管中心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通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市住建局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两个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具体条款予以确定时效,具体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情况来确定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照1/10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将上报列入全市企业“黑名单”。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标识为C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后标示(无项目)。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在管项目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B级(无项目);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住建局网站、协会网站公开推介;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七)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达到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一)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推荐;
(二)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适当加分;
(三)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在前期物业管理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对于尚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标识为C级(缺失)的企业,凡是有项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六)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七)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委员会考虑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D级,在6个月内仍未整改的,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报至市经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业名单,采取全市联合惩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两年。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企业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八条 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其服务的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务的项目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或参加信用评价后无项目在管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行。
原《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及《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但按照上述文件已记入信用信息平台的不良信息在有效期限内的,按本法办计分规则实施。
附件:
1.《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1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分) |
备注 | |
基础信用 信息 |
企业信息 |
申报信用信息等级评价时,完整、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
按照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完整填写信息并提供相关附件的,加2分 |
|
定期更新信用信息,保持信息及时、完整、有效 |
每月登录信用信息平台,并进行有效信息维护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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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法人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
参加培训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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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信息 |
企业在本市市区纳税总额达到一定规模 |
达50万元的加1分,达200万元的加2分,达300万的加3分,达500万的加4分,达800万以上的加5分 |
| |
在本市市区提供全委托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 |
达30万㎡的加1分,达100万㎡的加2分,达300万㎡的加3分,达500万㎡及以上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 |
| ||
在本市市区参与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老旧住宅小区应为列入市整治项目名单的) |
管理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达2万㎡加1分,达5万㎡加2分,达10万㎡加3分,达30万㎡加5分,不累计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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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市区管理两种类型物业 |
管理居住物业及公共物业两种类型物业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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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信用信息 |
荣誉信息 |
本市市区的项目获得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注1) |
国家级一个加3分,省级一个加2分,市级一个加1分,最多加6分 |
同一项目以最高等级加分 |
企业获得本市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及行业协会表彰的(注2) |
国家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分,省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2分,市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1分,区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0.5分,最多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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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物管中心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优秀的 |
企业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加3分;排名前十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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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科技创新 |
获得国家级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成果的加3分,省级的加2分,市级的加1分,最多加3分 |
同一项目以最高等级加分 | ||
企业通过三大体系认证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之一的加1分,通过其中两项的加2分,三体系认证全部通过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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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 |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在企业积极配合落实 |
根据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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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3分 |
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 ||
其他良好信息 |
项目经理产生的加分 |
按照项目经理得分的1/10比例进行加分 |
| |
不良 信息 |
信访投诉 |
因物业管理有关问题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 |
1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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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时间处理投诉 |
1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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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诉,经整改后回访评价为较不满意及以下 |
1件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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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法行为 |
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 |
直接评定为D级 |
有效期2年 |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直接评定为D级 |
有效期2年 | ||
企业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直接评定为D级 |
有效期2年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
直接评定为D级 |
有效期2年 |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5万以上),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
直接评定为D级 |
有效期2年 |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在5万以下,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
扣20分 |
有效期2年 | ||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安全责任事故 |
扣20分 |
有效期2年 | ||
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手续中发生的违规情况 |
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1起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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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
扣15分 |
|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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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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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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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履行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履约时限未到期的;或后期管理合同履约时限未到期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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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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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 |
扣10分 |
同一个项目的不同违规事项可叠加扣分,最多扣30分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 |
扣10分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完全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的 |
扣10分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的 |
扣10分 | |||
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并备案的 |
1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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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发生事件后,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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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
1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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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的 |
1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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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
1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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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 |
1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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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的 |
“双随机”检查、投诉等导致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1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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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
1起扣3分 |
| ||
经区局确认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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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对物业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的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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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
1起扣3分 |
| ||
装饰装修管理未有效实施管理的 |
未与业主、使用人签定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告知业主、使用人;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的;未建立装饰装修管理台账,导致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1起扣3分 |
| ||
除装饰装修活动外,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时,未有效实施管理的 |
未及时劝阻、制止的;或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1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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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使用人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 |
扣3分 |
| ||
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 |
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承接查验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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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行为 |
物业服务企业聘请“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 |
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直接降为C级 |
| |
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中有虚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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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管中心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不及格的 |
企业在测评中得分在60分以下,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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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沟通后仍无故拒绝配合市物管中心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的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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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未主动申报纳入信用信息体系的 |
缺少1人扣1分 |
| ||
项目经理产生的减分 |
按照项目经理产生的减分1/10比例进行扣分 |
有效期与项目经理减分有效期相同 |
注:1、该项加分,记入获得称号时或通过复查时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企业档案中。当项目的服务单位发生变更后,原服务单位不再予以加分;新服务单位在该项目通过示范项目复查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加分。
2、该项所称表彰指针对企业的表彰或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表彰;表彰由企业自行申报通过审核后记入档案。
附件2
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分) |
备注 | |
基础 信用信息 |
个人信息 |
鼓励项目经理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
参加培训的加1分 |
|
任职信息 |
在物业服务企业稳定任职 |
在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稳定任职满3年到5年(按照缴纳社保时间计算)的,加1分;满5年及以上的加2分 |
| |
良好信用信息 |
荣誉信息 |
个人获得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及行业协会表彰的 |
国家级一个加3分,省级一个加2分,市级一个加1分,区级一个加0.5分,最多加6分 |
|
在市物管中心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优秀的 |
服务项目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加3分;排名前十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 |
| ||
先进典型 |
项目经理积极配合落实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 |
根据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3分 |
| |
服务的项目或个人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3分 |
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 ||
不良 信用信息 |
信访投诉 |
因物业管理有关问题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 |
一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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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时间处理投诉 |
一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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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诉,经整改后回访评价为较不满意及以下 |
1件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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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法行为 |
项目经理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 |
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
有效期2年 | |
出租、出借、转让从业证书 |
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
有效期2年 |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5万以上),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
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
有效期2年 |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在5万以下的,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
扣15分 |
有效期2年 |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扣15分 |
有效期2年 | ||
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
扣15分 |
有效期2年 | ||
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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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聘用单位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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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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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
1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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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的 |
“双随机”检查、投诉等导致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1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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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
1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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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行为 |
项目经理在信用信息申报中有虚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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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管中心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不及格的 |
企业在测评中得分在60分以下,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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