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关于《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非普通住宅暂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1-11 15:3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锡房联[2015]11

  

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中有关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非普通住宅的暂定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1、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容积率在1以下(不含1)或4(含4)以上;

 

  2、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均为低层住宅(指地面以上不超过3层,含3层);或不超过5层(指地面5层,含5层)的多层住宅,且建筑形态为独立式别墅或联体式、叠加式住宅,或地面以上有部分叠加式(指标准层叠加)和平层式混合的,这一区域内的住宅均定义为非普通住宅;

 

  3、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若有不同类型住宅的组团,住宅建筑均为低层住宅(指地面以上不超过3层,含3层);或不超过5层(指地面5层,含5层)的多层住宅,且建筑形态为独立式别墅或联体式、叠加式住宅,或地面以上有部分叠加式(指标准层叠加)和平层式混合的;并且该组团与其他组团有较明显的道路或绿化带等明显区分的区域,则该组团内住宅可确定为非普通住宅。

 

  以上三个标准符合其一可暂定为非普通住宅,若今后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出台细则则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对于拟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的房屋,应在办理选聘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在招标投标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市物业管理中心出具非普通住宅认定材料。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项目非普通住宅分布情况的说明;

 

  2、项目总平面图,在总平图上标注拟定的非普通住宅组团位置;

 

  3、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容积率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4、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执行。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无锡市物价局

 

  20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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