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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25 15:2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16-00637
发文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文件编号
锡建科[2016]3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物业, 城市, 建设,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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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财政局

 

 

锡建201639

 

关于印发《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加强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市住建局和财政局制定了《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725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7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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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4〕132号)、《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5〕143号)、《无锡市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锡政办发〔2016〕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列入我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两部分组成。省级财政专项资金6500万元包括绿色建筑示范城市补助资金5000万元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补助资金1500万元;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第四条  依据《无锡市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锡政办发〔2016〕89号)要求,在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指导下,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锡市区范围内获得绿色建筑评价运营标识的项目或获得绿色建筑评价设计标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2015年7月1日之后新建项目获得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设计标识不再进行资金补助。

(二)优先支持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和成品住房。

(三)申报单位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

第六条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锡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既有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或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优先支持按绿色建筑要求进行改造并取得星级标识的项目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的项目。

(二)项目应对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门窗、可再生能源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能耗下降不小于20%,单体建筑节能量不低于90吨标准煤/年。

(三)申报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不少于1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已按照《江苏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方案详实,工程量及费用明细具体。

(四)公共建筑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实现实时能耗数据上传至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

(五)申报单位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由合同能源管理单位单独申报。申报项目应完成立项(核准)手续或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改造合同。

(六)支持鼓励有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实施示范项目,对参与示范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查登记制度,其相关资质、人员配备、技术能力、融资能力等基础经营状态符合要求的企业方能参与示范项目的实施。

(七)对改造后单位建筑能耗下降明显(超过50%以上)或按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可以突破上述第(一)点有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住建局根据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政策、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住建局、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市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报市住建局、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二)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三)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四)变更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完工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进行工程验收,各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备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通过建筑能效测评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住建局申请验收评估。建筑能效测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机构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不少于3个月正常运行后,由申报单位向市住建局申请后进行验收评估,市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选取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项目实施后的改造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节能量等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按要求完成示范内容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示范项目验收申请,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前期研究与配套能力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前期研究:1、编制《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2、编制《无锡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3、编制《无锡市绿色建筑生态专项发展规划》;4、编制《无锡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规划》;5、编制《无锡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无锡市区域能源供应规划》、《无锡市绿色交通专项规划》、《无锡市生态环境生态专项规划》、《无锡市固体废弃物利用生态专项规划》、《无锡市空间复合利用生态专项规划》等规划。

(二)配套能力建设包括示范技术相关政策、管理和技术研究、示范项目评审验收、示范项目能源审计、资金使用审计、示范城市验收、示范技术宣传等。

绿色建筑示范技术相关政策、管理和技术研究:1、编制《无锡市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指南》;2、编制《无锡市民用建筑竣工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指南》;3、研究制定《无锡市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测评技术导则》;4、开展《无锡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研究(含无锡市绿色建筑技术及产品目录)》课题研究;5、无锡地区绿色建筑设计中低影响开发应用研究;6、无锡市绿色建筑运维策略研究。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技术相关政策、管理和技术研究:1、开展《城市级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策略研究》课题研究;2、编制《无锡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与评价指南》;3、研究制定《无锡市既有建筑能效测评导则与节能量审核方法》;4、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与设备运营管理融合的策略研究》课题研究;5、开展《基于云平台数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后评估研究》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  根据示范城市创建实际需求,前期研究与配套能力建设相关内容如有变更,市住建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论证。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总量及项目自筹情况等综合确定项目补助金额。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费用从省级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确定后,按照项目补贴总额的3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通过验收评估后,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

第二十三条  节能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能效测评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在开展能效测评工作,对出具的测评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实施工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已列入计划的示范项目,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申报的内容实施,擅自进行重大变更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超出承诺时间一年以上完成工程验收的;

(七)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八)不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主体有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2、由住建部或省住建厅认证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3、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4、由具备能效测评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项目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5、已竣工的项目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分部分项验收报告。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附件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无锡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表》;

2、改造前建筑能源审计报告;

3、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4、项目节能改造方案;

5、节能改造相关设计图纸、节能量和节能率详细计算文件、相关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等;

6、改造项目合同或立项文件;

7、节能改造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纳税证明的复印件等;

8、近年来的建筑能耗账单及分项能耗清单;

9、建筑原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

10、与节能改造有关的原工程竣工图及其电子版;

11、与节能改造有关的原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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